法律是否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尹小姐与贾先生相识一段时间后,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始终没有去民政局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3月尹小姐生育一子小贾。
2006年6月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分居是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小贾跟随尹小姐共同生活,薛某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至小贾独立生活时止。
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及孩子教育费用的增加,尹小姐与小贾将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贾先生增加生活费并承担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律师分析】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小贾虽系贾先生的非婚生子女,但其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双方达成抚养协议之后,随着社会生活承包的增长,加上小贾进入接受教育阶段,产生的相关费用亦发生增长,均属于合理支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小姐与小贾在原有基础上要求贾先生增加生活费及承担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属于合理的要求。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支持了尹小姐和小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