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郭某是兄弟关系,位于***县城关镇***路***号处的宅基地是父辈留下的,对兄弟四人进行了分配,其中每人一份。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分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在自己名下,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郭***颁发的(***)第***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找到我,我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看到行政机关在进行地籍调查时,未让原告签字盖章确认即完成地籍调查,而后上报被告准予登记发证,我就以这个为突破口,认为其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年***月***日对第三人郭***颁发的**集用(***)第***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