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中的“明知”
发布日期:2014-08-28    作者:邓世运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明知”的认定,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2014827《南方都市报》报道的《日本一市议员涉嫌运毒在穗受审》,控方指控被告人樱木琢磨涉嫌在去年1031日早晨试图运输毒品从白云机场出境。樱木琢磨当庭表示不认罪,理由是行李箱是别人交给他的,他并不知道里面藏有毒品。控、辩双方的上述争议的实质就是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主观罪过,司法认定根据该罪过支配下的、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客观行为、举动以及行为当时具体环境来判断推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