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案件的处罚规定
一、治安处罚:
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较大”没有具体标准,且每个地方的规定标准不一,甚至有的地方没有制定具体标准。目前很多地方以200元以上为赌资较大的标准。
“情节严重”(仅以湖北省标准为例),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
5、现场收缴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6、现场没有赌资或者赌资不到5000元,经查证以筹码兑付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事后交割的赌资总计在5000元以上的;
7、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按照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8、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9、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0、组织3人以上赌博2次以上的;
11、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包括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博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及赌具,获利500元以上的;
12、明知他人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借贷他人赌资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500元以上的;
13、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获利500元以上的;
14、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票面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的;
15、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2次以上,或者为赌博场所放哨、通风报信、接送参赌人员2次以上的。
注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二、刑事处罚:
赌博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