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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挂靠车辆的车主聘请的人受伤属于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讲法:
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协议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挂靠单位在与车主的关系中享受了权利,所以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似乎是车主所雇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此时应当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佣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间接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两者之间具有雇佣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货运经营活动。车辆所有人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属于对运输许可的借用或租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该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挂靠行为属违法行为,法院不能支持规避法律的行为。
且受伤员工在此类案件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保护。
 
    综上,为充分保障职工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应当确定车主所雇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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