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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宪法笔记2014:制宪权与制宪主体
发布日期:2014-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从法理上讲,宪法是组织国家的根本法,制宪权在逻辑上先于国家,是不以国家和国家权力的现实存在为前提的本源性权力。制宪权理论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指出:“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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