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备设施;[2]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流程:[1]提交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单位工作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设立企业单位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供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材料;[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从受理登记之日起,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4]提出意见报厅审批;[5]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的,下达《江西省人事厅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并颁发《江西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送达通知书》;[6]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厅适时统一向社会公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信息网络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停业、终止等情形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从书面材料合格并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江西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责任部门: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0791-6386219
监督电话:0791-6386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