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应当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国务院国资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2.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3.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4.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级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系统外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关于评审工作的备案和《国有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领
(一)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应当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1)。
3.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2)。
4、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二)《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在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同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
(二)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三)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附件1 | | | | | | | | | |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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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序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职务 | 任职单位 | 职称 | 任评审委职务 | 备注 |
号 |
附件2 | | | | | | | | | | | |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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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职务 | 任职单位 | 其他职称 | 从事企业法律工作时间 |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时间 | 所评岗位等级 | 备注 |
附件3 | | | | | | | | | | | | |
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 |
单位名称(公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职务 | 任职单位 | 其他职称 | 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时间 | 从事企业法律工作时间 |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时间 | 备注 |
附件4 |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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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申领单位(公章): |
等级资格 | 证书份数 |
来自://www.qgzd.net/yewu/falvguwen/2014/0525/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