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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离婚配偶放弃继承权,另一方能否索赔?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讲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父母死亡的事情发生,父或母死亡的一方就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又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离婚前遗产已经分割,自然没有问题,夫妻一方继承所得遗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予以分割。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被继承人死亡但并没有在其死亡后即时分割遗产的情况。出于各种情况,一般不会对遗产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配偶是否有权主张配偶父母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权可以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权,离婚时配偶一方为了防止家财外流经常会对另一方主张继承权已经放弃。(至于实际情况不得而知)这样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主张将遗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为,在财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并没有实际获得财产,不发生原配偶另一方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这样就会引伸出另外一个问题,离婚配偶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是否有权干涉?
本律师认为,要看具体情况而论,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享有的财产权利,所以,应该给予权利主体更多的自由度,只要放弃权利不影响原夫妻关系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对子女、原配偶的法定义务,其放弃继承,对原配偶来说不构成权利的滥用。
结合本案,妻子是否继承房产不受丈夫限制,丈夫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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