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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管辖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
李翠英律师
东莞市第三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管辖的新规定
一、立案、审判:
东莞市第三法院直接管辖塘厦镇、凤岗镇、莞深高速公路黄江段的交通事故案件;
清溪法庭管辖清溪镇的交通事故案件;
常平法庭管辖常平、桥头的交通事故案件;
樟木头法庭管辖樟木头、黄江、谢岗的交通事故案件;
横沥法庭管辖横沥、东坑的交通事故案件;
二、执行
交通事故执行案件仍由第三法院执行局统一办理。
三、此规定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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