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迁户口 上家被判付违约金15万元
卖房不迁户口 上家被判付违约金15万元
房屋已出售,户口却不迁,纠纷闹上法院,管理户口属公安派出所的业务,因此法院无法判处户口迁出。但若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宕延迁户口需支付赔偿金,或许是约束宕延迁户口一方的“杀手锏”。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卖房滞留户口的徐女士及女儿,共同支付买房人马先生合同违约金15万元。
2008年7月27日,马先生出资100万元,购买徐女士及女儿居住的南京西路某号一处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静安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之后又向马先生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直至2010年5月,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徐女士及女儿出庭应诉,但始终未见她们母女现身法庭。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了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合同总价为100万元,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但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已远超过了该主张的期限,据此法院认定马先生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遂一审作出了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