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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购房者要求退定金胜诉
发布日期:2014-08-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321,非广州市户籍的邱某看中了一套价值八百万元的商品房,但由于没有连续缴交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其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但在销售方代理人员承诺可以通过补缴社保取得购房资格情况下,签订了《认购书》并缴纳了三十万元定金以及第一期楼款二百一十万元。
        2013331,广州市政府发布国五条广州细则,强调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进一步加强了对购房行为的监管。销售方代理人员无法通过补缴社保为邱某取得购房资格。但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认购书,并以邱某违约为由每日扣取总楼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邱某进退两难。直至交付的二百四十多万楼款扣剩六十万时,邱某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起诉开发商,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同时退还定金及首期款。(办案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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