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牙签井盖涉及的法律问题
有媒体报道称:近日,因人民网的一篇名为《海口投资千万开垦项目现豆腐渣用竹签代替钢筋》的报道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昨晚(8月8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带着业主单位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及多家媒体记者,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和调查。结果,经现场初步抽检4块,闸阀井盖板中确实存在竹签现象。而在实地查看过程中,有媒体记者在体验“竹签井盖”时,井盖发生断裂,女记者掉落坑中,腿部受伤。这与前段时间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武汉东湖高新区”最薄处仅4毫米的“全球最薄窖井盖”以及南京仙林大道的“纸井盖”有极为相似之处。
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如果这样的井盖被其他城市大量使用,我们走在大街上还会安全吗?我们还敢上街吗?窖井伤人甚至吞噬生命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为何这样的媒体报道依然能引起这么大的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因为井盖虽小,但事关你我他每一个社会大众成员的人身安全甚至性命攸关的大事,希望政府能严厉查处,坚决杜绝事故于未然!!
对于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井盖质量以及窖井伤人事件,会涉及如下的法律问题。
1、民事责任赔偿问题
窖井伤人事件已经司空见惯,这固然和井盖被盗以及道路或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缺失有关,但井盖因设计缺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造成严重的质量导致井盖易损易坏,也是事故频发不可忽视的原因。《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我国《侵权行为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窖井盖的生产厂家对受害人有赔偿的法律义务。
除此以外,对那些因窖井盖破损、掉落、丢失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道路管理或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行为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无论是新闻报道中的“超薄井盖”还是“牙签井盖”,都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仅仅追究窖井盖生产厂家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时时处处存在的井盖安全隐患,也无法从源头上为公民提供井盖上的安全保障。因此,运用刑事处罚手段,加大对生产者的处罚力度,才能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与生产伪劣、以次充好而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井盖相关的罪名有两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罪名。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刑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罪名。该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两个罪名的关系是:如果不构成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依照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产品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窖井盖的生产标准,目前现有8 个标准,分别为: EN 124《车道步行道的泄水沟盖和检查井盖》、CJ/T 3012-93《铸铁检查井盖》、CJ/T 121-2000《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JC 889-2001《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CJ/T 211-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T 130-2001《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JC 948-2005 《钢纤维混凝土水箅盖》、CJ/T 212-2005《聚合物 基复合材料水箅》。 其中欧洲标准 EN124 是国际上通用的,由 CEN(排水装置技术委员会)于 1994 年 6 月 6 日批准通过,适用各种材质的井盖,它规定了任何情况下该标准是毫无争议的国际标准。欧洲以外的国家也都是执行该标准,说明该标准的先进性和权威性。对生产上述井盖的厂家来说,井盖使用的场合、生产时适用的标准以及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等,都是需要查明确定的。但鉴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造成严重后果”,而目前尚未有因上述“牙签井盖”以及“超薄井盖”或者“纸井盖”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实(至少目前尚未看到有此报道),不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件,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量刑为时尚早。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牙签井盖”以及“超薄井盖”或者“纸井盖”的事实(特别是“牙签井盖”的现场实物图片),生产厂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具体如何,需要我们的办案机关搜集、调取上述井盖的生产厂家、生产标准、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质量鉴定结论、生产数量、售出数量、产品的相应市场价值等证据综合认定后作出结论。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应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对生产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
井盖是通往地下设施的出入口顶部的封闭物,凡是安装自来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消防、 环卫等公用设施的地方都需要安装井盖。这在我们每个人居住的小区以及城镇的大小街道上皆随处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在持续进行,井盖在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中不仅市场需求量巨大,蕴含的经济利益大,更与广大市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对井盖产品质量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包括产品质量的检测部门担负起应有的职责。
井盖生产企业生产的井盖产品,同其他产品一样,都需要通过质检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质监(检)部门应该对井盖产品采取批次抽检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测。对质监合格的批次产品准许出售。在此情形下,井盖生产企业才能够在其生产且经质检部门抽检合格的批次产品上以标注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方式证明并保证自己的产品合格,然后进行出售。针对上述出现的“牙签井盖”以及“超薄井盖”或者“纸井盖”,我们首先提出的质疑就是这些井盖是否通过了质检部门的质量检测?如果是,应落实是如何通过质量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与否?如果没有经过质检部门的质量抽样检测,质监(检)部门其后又是如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呢?我们的质监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嫌疑?期待着这些问题能够予以查处、落实。
当然,我们的质监(检)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地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才是问题的关键。不能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井盖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才是政府质监部门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