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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缺乏管理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浮出水面
发布日期:2014-08-09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截至2007年2月份,在浙江工商部门注册的快递公司已有780多家,并有不少快递公司初具规模。但由于快递业的“门槛”较低,后续又缺乏管理,一些规模较小、服务意识较差的快递公司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少的麻烦。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快递公司良莠不齐,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

  在这次调查中,调查组收集了部分快递公司的快递合同,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快递须知》《契约》等形式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着任意免除或减少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 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

  典型条款:收货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收件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转移,快递公司不能随意处置托运的物品,公司只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收取相应的保管费用。

  (二) 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典型条款:快递公司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丢失或没收不负责任。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中航班延误、恶劣天气、机场关闭、坠机、快递公司无法控制的各种状况等情况,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不可抗力,有的情况要区别对待。

  (三) 设置条款免除运方责任

  典型条款一:本公司对于任何载运上之延误均不作任何保证及责任;如货品遭当地海关或任何人士扣留、没收,本公司均不负任何责任。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条款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四) 违约时双方责任不对等

  典型条款:承运人应在x天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3%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货物全程运费。约定收货人付款的方式,如收货人拒不提货的,由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逾期送货和逾期提货,同样是违约,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违背了我国《民法》与《合同法》所规定公平、对等的原则。

  (五) 限制消费者查询、索赔、保价

  典型条款:托运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运单开出之日起15天或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恕不受理。

  省消保委认为,快递公司给消费者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寄递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特别是易碎和特别贵重的物品。在委托寄递以前,要详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填单时,特别要填写或督促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物品名称、总质量、总件数等重要栏目的内容。委托寄递时,对贵重物品尽可能进行保价。要注意保管所有邮寄凭据,发生问题并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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