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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亲生孩子送人抚养且收取巨额钱财行为是拐卖儿童罪吗?
发布日期:2014-08-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年底,被告人朱某与情妇郭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陶瓷厂职工宿舍租住同居。2013年2月10日,二人生育一男婴,因害怕双方家庭知道此事,二人遂商议将孩子送人,并找介绍人陈某帮忙,后陈某通过谷某联系到收养人王某,孩子出生数日后,朱某与郭某在租住房内通过陈某将男婴送给王某抚养,朱某收取王某现金2万元。将亲生孩子送人抚养且收取巨额钱财行为是拐卖儿童罪吗?从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犯罪构成层面来分析。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以亲生子女为对象的犯罪,在构成拐卖儿童罪或遗弃罪上的区别如下:1、在客观行为上。拐卖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是亲生子女的特殊性,只可能表现为“贩卖”行为。而遗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自己亲生子女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该罪在一般情形下表现为不作为。2、在犯罪情节上。拐卖儿童罪并没有要求以情节恶劣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即构成犯罪。而遗弃罪则以情节恶劣为必要条件,即要求手段、行为恶劣,或者对儿童身心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3、在主观目的上。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即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遗弃罪重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放弃、拒绝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客观上没有拒绝抚养行为、没有造成情节恶劣情形,但是具有出卖孩子的目的,所以其行为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别的层面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如果行为人是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不是迫于生活困难,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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