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成功,驳回劳动者仲裁申请
代理SQ公司被员工任保禄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单位称该员工系私自截留单位款项,并且给公司客户造成损失,被单位劝退,引发员工不满,仲裁单位。
代理中发现,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员工选择离其中一个办公地点申请仲裁。开庭前,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CC7号。并且单位提交了通州的工商、税务、社保文件。而员工没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办公地点就是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终劳动仲裁委以无管辖权,驳回员工仲裁申请。
该案于2013年10月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