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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如何计发?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破产后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如何计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第五部分规定:职工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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