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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一致?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单位有一名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经过培训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我们决定通知他本人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在我们公司工作年限不到两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另外,我单位还应当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请问: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一致?   答: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是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或直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里的代通知金支付的标准是员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这里包括日常支付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补助、提成等一切工资性收入。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要高于代通知金的标准。                                              ——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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