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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虽分立,劳动合同仍有效
发布日期:2014-08-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月1日,李某与金科光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2011年2月,金科光盘公司分立为金科光盘公司与蓝海光盘公司,李某即进入蓝海光盘公司工作。今年2月15日,蓝海光盘公司辞退李某,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其在蓝海光盘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蓝海光盘公司支付2001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经济补偿14495.58元,支付2011年2月至 2009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810元等。
     法院认为,李某因金科光盘公司分立而进入蓝海光盘公司工作,其与金科光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蓝海光盘公司于李某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的2011年1月1日起算,蓝海光盘公司应支付李某1.5个月经济补偿,该公司已超额支付此款。据此,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蓝海光盘公司支付李某今年2月1日至3月15日的双倍工资计376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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