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探析
原告幸某向法院起诉,由于原告父亲赵某吸毒屡教不改,1998年父母离婚。2001年其到山东和母亲生活。2013年元月17日戒毒所打电话告诉原告,其父亲赵某病危。在安葬了赵某后,原告来料理家里的承包田地,才发现位于田坝田的1.7亩承包水田被被告侵占。原告以停止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排除妨害、返还原告家庭承包土地1.7亩。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的父亲赵某于2011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赵某将承包的田坝1亩田终身卖给李某,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赵某应在十日收完谷子后将田交给李某。双方还约定如有一方不履行此合同,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处违约罚款伍万元整。2012年9月5日,被告李某用水泥及石头将田坝田的土埂加固,支付施工费用9500元;2012年10月2日,被告李某将田坝田进行平整,支付平田费用1600元;合计11100元。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应将赵某户所承包的田坝田(以实际面积为准)及持有的赵某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原本归还原告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