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婚姻纠纷案--如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男女互殴案件中的施暴方
淄川婚姻纠纷案--如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男女互殴案件中的施暴方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现在一方被动挨打受虐的事情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双方互相扭打的,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综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法律的基本原理来作为判断的主要手段。
先分享一个案例:
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合议庭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女)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体质较好。被告(男),体弱多病,且患有心肌炎。再一次争执中,男方打了女方一个耳光,并掐住女方的脖子,大叫“闭嘴”。女方抓住男方的左手食指,使劲掰断了,夫妻双方双双报警,都称自己是受害人。经过法医鉴定,男方轻伤,女方轻微伤。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谅解。现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庭上都主张对方家庭暴力,自己是受害者。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识别真正的施暴人呢?
庭审中,合议庭从暴力的过程,暴力的动机,双方的体能及暴力的危险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施暴方是男。理由:从动机上看,男方施暴的动机是控制女方,让她闭嘴。为控制女方男方先打了女方一耳光,随后掐住女方的脖子不放。女方掰断了男方的左手食指,是反抗激烈,男方的行为属于控制型暴力,女方的行为属于抵抗型暴力。从双方体能看,体弱多病的男方和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方对比,体能相当,各方都不占优势。从暴力的危险程度上看,男方虽然左手食指骨折鉴定为轻伤,女方脖子出现淤青,左脸红肿,鉴定为轻微伤。虽然男方伤情较女方更为严重,但是男方掐住女方脖子的暴力行为危险程度更高。女方的脖子被男方掐住后,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窒息死亡,此时女方遭受的是严重的生命威胁,而女方掰断男方手指的行为是在性命攸关的情况下,正常人都会做出的反应,她的行为是自卫,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