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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泸高速7死23伤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司机不上诉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诉人意见:1.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路行驶。2.7人死亡,王正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王正虽然有投案情节,但综合该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人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理。
新闻回放
  检方在公诉书中称,去年128日,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8吨煤灰,该车核定载重为28.68吨,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1550分,驶至事发点,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致7人死亡,23人受伤,多辆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正离开现场,拨打110后将手机关闭。129日凌晨240分,王正到成自泸高速仁寿县汪洋收费站投案。经法医鉴定,7名死者均系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余死者、伤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庭审现场
  辩护人意见
  1.被告人王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对本次事故虽然存在重大过错,但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其他责任人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高速公路管理方对此次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4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动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人意见
  1.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路行驶。
  2.7人死亡,王正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王正虽然有投案情节,但综合该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人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理。
  罐车悲剧
  2013128日,成自泸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罐车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造成723伤(华西都市报曾报道)。718日上午,这起交通事故案在仁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重型罐车司机王正作为此案刑事责任部分唯一被告出庭受审。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仁寿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王正犯交通肇事罪,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
  庭审过程中,王正的表情随着庭审进程而变:镇定、凝重、最后潸然泪下……休庭期间,华西都市报记者对话了王正。面对“想给死伤者及其家属说点什么”的追问,王正再次泪流满面:“我想对死伤者说,真的真的对不起……”至于判决多少年,他说:“早有心理准备,不上诉。”
  造成事故原因
  刹车失灵加严重超载
  上午930分,庭审在仁寿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王正被法警带上法庭,这是事故发生后,他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旁听席上,挤满了死伤者家属。王正之妻李万香也出现在旁听席一个靠近角落的座位,眼睛盯着丈夫的背影,久久没有移开。
  法庭调查阶段,王正被问及:事发时,他是否踩了刹车以及超载?王正回答,他踩了刹车,不过刹车失灵了。同时,他对超载事实没有异议,而且也知道加装超载违法。不过,他和辩护律师都称,这是公司要求的。
  经过举证质证环节后,检方给出意见:被告人王正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行驶,至7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追究刑责。王正虽有自首情节,但因为其行为造成了7人死亡、23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所以不足以从轻处理,建议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
其他引申案件
  将另行立案提起诉讼
  引发这起事故的肇事重型货车,系20133月王正的雇主彭东彬购买的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雇请郑勇全权管理该车,并请驾驶员王正驾驶该车。2013128日,王正驾驶车辆加装规定质量的粉煤灰后,又到何强的粉煤灰中转站非法加装粉煤灰,而后酿成事故。
  718日的庭审,仅就被告人王正的刑事责任部分进行审理。检方透露,民事诉讼部分将由受害者另行提起诉讼。彭东彬、羡志民、郑勇、何强等4人在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另案追究4人刑事责任。另外,关于伤亡者及受损车辆的索赔,目前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汇总相关诉讼信息,连同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进行追责索赔。
本文转载自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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