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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前要解决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张宇琪律师
    案例:某工程已经结束,因该工程减项大于增项,业主催促施工方结算,施工方以施工图变更较多为由,要求对全部工程以定额结算,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并以司法鉴定结果结算工程款。
    业主方抗辩:施工合同为固定价格,施工中不论有多少变更,未变更的部分,仍然要执行原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变更部分,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做出过约定,即:增减项部分,原投标报价中已含项目内容,依照原投标报价结算,未含部分依据定额及参考市场材料价格结算。
以上案例中,有如下命题需要解答:
 
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的前提
 
    工程结算的问题是一个专业性问题,并非通过当事人开庭时简单的计算,或法官判断可以解决的问题,在审判中涉及到的非法律专业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由专业部门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
   
    并非是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就准许,上述案件中原告提出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其申请应该予以驳回,驳回的理由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读上述规定:建筑工程标的本身是一个特殊的加工物,针对该加工物,原加工图没有变更的部分,双方仍然要依据原图纸结算。不论变更多少,哪怕是变更了99%,剩下的1%仍然要依据原图纸结算。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对价格约定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固定价格,第二种:可调价格,第三种:成本加酬金。在双方约定固定价格的合同下,施工方要求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理应驳回。
 
     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的是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上述案件中,双方有争议的是对增减项的结算问题,施工方借助增减项问题,企图蒙骗法官,对整体工程鉴定,理应驳回。
 
二、    移交司法鉴定部门前的证据确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为法官不懂建筑工程专业,更不懂工程造价专业,往往在出现鉴定问题的时候,把一切都推给鉴定部门。
  
     鉴定部门是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但是,对法律专业不懂。
   
     为此,需要明确的是:在交付司法鉴定前,对鉴定基础材料的确认,是一个法律问题,是造价专业进行造价评估的基础素材,这些材料在法律专业属于证据类,必须对鉴定材料性的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质证予以确认后,才能交付鉴定部门做造价评估。关于增减项鉴定前需要双方确认的证据内容如下:
   
     《工程投标书》,特别是该文件中,已经明确的投标预算,预算中的《工程报价表》及《单价表》。投标报价与定额预算的优惠比例。
 
      《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工程总造价,或每平米单价。对工程变更增减项目计算的约定。
      《施工图》,特别是该图纸中,涉及到变更部位的图纸部分。
     
       《设计变更图》,特别是该图纸中,与原图纸文号的衔接。
 
       《工程变更确认单》,该确认单必须是双方共同确认的。
    
       各工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各有差别,但是,上述内容必不可少,作为鉴定部门,接受的是法院的委托,法院交付给的相关材料,他们认为已经是经过双方确认的材料,以此作出的鉴定报告,如果基础材料出现错误,鉴定部门没有责任。当事人或代理人又不是很清楚这个专业内容,将会导致未来判决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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