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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一方,可否变更孩子姓名?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问:离婚后,前妻更改了孩子的姓氏,前夫不同意,产生了纠纷,请问抚养孩子一方,可否变更孩子姓名?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一条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子女姓氏已变更为由,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二是父或母一方不征得对方同意,不允许更改子女姓氏。法院在审理时,对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基本按照既尊重父母监护权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原则上维持原姓氏:(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自行更改或同意更改自己姓氏的;(2)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已书面放弃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的;(3)长期不尽抚养子女义务的;(4)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更改子女姓氏,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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