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单位或个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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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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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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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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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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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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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委 托 方 (司法鉴定机构) |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总 则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鉴定事项如下协议。 | ||||
委托鉴定事项及用途 |
1、 2、 | ||||
送检材料 |
以“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为准。 | ||||
检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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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事项 |
1.委托方可提出委托事项,但应符合受委托鉴定机构的业务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 2.委托方应提供案件相关的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完整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3.委托方应提供可经核对的案件材料复印件,如属于机构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方可要求鉴定人回避,在本协议签定前两天采用书面申请形式,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 。是否回避由鉴定机构决定。 5.委托方应配合和协助受委托鉴定机构完成鉴定任务,如补充必要的材料、协助调查取证、遵守约定的检查和鉴定时间等。 6.受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7.鉴定时限: ⑴一般情况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 ⑵ 当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确需较长时间的,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⑶需要外出调查补充材料属于特殊情形鉴定,需要双方约定完成鉴定时限。 ⑷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8.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按委托鉴定事项收费,如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其标准执行,如物价部门没制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则按协议进行。本次鉴定费等为人民币 元整。委托方应在鉴定前将鉴定费用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 | ||||
协议事项 |
9.检查费用:由于鉴定需要相应的检查检测,所需检查检测项目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10.异地鉴定费用:当委托方要求异地鉴定时,受委托鉴定机构应尽量努力解决委托方的困难,双方约定鉴定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需的费用等。 11.出庭费用:当司法机关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委托方应当在出庭前支付给受委托鉴定机构出庭费用及相关费用(如交通、食宿等费用),出庭费用依据费时长短参照鉴定费用收取。 12.终止鉴定: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几种情形之一,受委托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和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3.鉴定材料若为原件以及相关的X光、CT、MRI片等,鉴定结束后予以退回,送鉴材料若为复印件则不予退回。 14.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只对送鉴材料负责,不对案件负责。 15.委托方对鉴定意见书有疑问,鉴定机构负责对委托方进行解释。 16.鉴定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由协议双方协议确定。 1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协议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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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风险提示 |
1.鉴定意见只对送检(鉴)材料负责,不对案件负责。 2.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3.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4.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方有利,也可能不利。 | ||||
鉴定专业提示 |
1.当脑外伤相关鉴定时,应在伤情基本稳定后进行。若继发精神症状时应进行专科系统治疗后方可进行鉴定。 2.当鉴定涉及其他专科情况时,受委托鉴定机构可协助委托方邀请相应专科专家会诊,委托方应提供相应的会诊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 ||||
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
□ 自取 □ 邮寄 地址: | ||||
委托人(机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受委托的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