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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王某某于1997319日到北京某精细化工厂工作,负责安装设备。他刚参加工作10天,即在工作过程中被重物砸伤,被诊断为高位截瘫。529日,化工厂与王某某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化工厂一次性付给王某某生活补偿费10万元。
时隔7年之后,200412月,王某某向大兴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兴区劳保局以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为由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王某某不服,于2005124日向大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兴区政府作出维持大兴区劳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复议决定。
为此,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大兴区劳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案最终经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以王某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为由,终审判决维持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此案件牵涉到工伤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怎么办?上述判决是不是意味着超过时限就无法得到赔偿?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为1年。从这里看,超过时限确实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法律并没有向劳动者关上大门,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此款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认定的申请的法定义务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请的法律后果。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被剥夺,即: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而不予受理的,企业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应包括依工伤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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