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笔记:侦查监督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