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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应按最后一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周俊岭律师
   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对于约定了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争议。    在同一租赁合同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案情冗长此处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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