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后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能否请求离婚?
【案情】
小张在一家商场工作。1999年9月,小张经人介绍与小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2001年3月,小张所在的商场发生火灾,在逃生过程中,小张受到严重惊吓,患上了精神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为治愈小张的精神病,小李带妻子四处求医,均未成功。由于不能过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小李一方面要忙于工作,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小张的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05年6月,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点评】
处理因配偶精神病而要求离婚的现行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其中第3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意外患上精神病,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经多方治疗仍未治愈,可以合理地认定为“久治不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反而对当事人双方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支持小李的离婚请求。同时,鉴于小张的精神健康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离婚时应当由小李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