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放任对方不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06年春节,小李与小张在地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小张身体虚弱多病,一直未生育子女。为此,小李对妻子心生不满,经常无端打骂小张。2008年6月,小李与妻子分居,对小张的生活和病情不管不问。小张长期休病假,靠单位发给的基本工资维持生活。双方的家长和单位领导多次找小李劝说、调解,其均置之不理。由于没钱治疗,小张的病情不断恶化。2010年至2011年间,小李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2012年8月,小李再次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应因为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小李在婚姻关系中虽然有严重过错,但从本案的事实看,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小李坚持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小张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达到对小李进行制裁的目的,除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