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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发布日期:2014-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集体行使权力。讨论决定有关破产法定事项的临时性机构。

  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范围:(1)债权额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但是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2)担保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和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例外:

  (1)通过重整计划决议,需要各表决组均要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每一组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需要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占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占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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