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在此期间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中特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