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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除以月计薪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月工资,双方因年假工资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末休年假工资,则应另行按照年假天数支付20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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