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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入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深圳地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起点为三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十万元以上。
【注】 特殊情况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文物】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其他按照盗窃罪规定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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