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可分两步来审查:第一步审查是哪一方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例如本案中,双方均主张是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据方面只有一份某公司向罗某发出书面的《解除罗某劳动合同通知》,其中虽然载明“同意罗某辞职的要求”,但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仅凭某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显然无法证实罗某辞职的事实。并且,在该书面通知中,某公司明确表示了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劳动关系解除是由某公司提出的。在确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后,第二步就是审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在本案中,某公司在书面通知中称罗某“不来公司上班”、“不接电话”、“给公司的项目造成损失”,以及在庭审中称罗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既没有相关证据佐证,而且彼此矛盾,显然不能被采信。所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违法解除。
另外,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单位主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劳动者主张因单位拖欠报酬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而解除合同。对此,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如果有异议并引发诉讼的,应查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从而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或者是否属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