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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卖淫罪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刘俊晓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刘律师团队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熟悉的办案技巧,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秉承着为广大客户服务的信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刘律师团队专业并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工作领域,在多年的律师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成功为许多犯罪嫌疑人做了无罪、最轻的刑事辩护,让他们免受更大的遭难,我们致力于为广大客户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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