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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停车棚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在单位停车棚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某员工为甲公司车间工人,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某日,员工骑电动车上班,7点50分到达工厂。在进入厂区的停车棚停车时,因操作不当,电动车砸到员工,造成员工脚踝骨折。问员工该种受伤的情形能否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分析:
案例中的情形,可以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来分析。本案例中,员工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前到单位,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在实务中却存在不同的情形。例如,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陈某某摔倒受伤时尚未进入工作场所,亦未到达考勤打卡处,可以认定其受伤时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但因其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也未向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认定的申请,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对工伤不予认定”。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对相似的情况却有不同的论述。该《判决书》认为,“综观《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不仅限于当班时间,工作场所也不仅限于工作岗位,而是有所扩展。为了履行本职工作,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之目的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故意的伤害事故,就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判决书》还认为,“杨某某骑自行车于晚上11点50分左右到达工作地点准备接晚上12点的班。虽然晚上12点以前并不是杨某某的当班时间,其停车摔伤的地点也不是其工作岗位,但杨某某骑自行车提前到达厂区的目的就是为了按时上班履行本职工作,杨某某遭受意外摔伤是在为上班之目的的过程中,系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之立法本意”。
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徐朋基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不应仅限于员工工作的区域,应当有必要的延伸。《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场所”并没有详细的解释,其他规定中也没有相关的解释。目前对于“工作场所”有明确解释的是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确定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该公约。其中,公约第3条C款明确规定:“‘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因此可知,工作场所不仅指员工日常工作的场所,并且应当适当延展。在本案例中,停车棚虽然不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场所,但是员工将电动车放到停车棚,也是为工作所需,为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而做的必要的工作,认定为工作场所符合常理。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将员工的上述情形认定为工伤,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同时,徐朋基律师也提醒用人单位,员工的上述情形必须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除外情形,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风险提示:
员工在进出用人单位的过程中出现的受伤害事故,一般都是单位在用工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在此,徐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务必保证用工环境的安全。同时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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