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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10528日,张某为其父张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元。2010526日,被保险人张甲在河南内乡县板场乡卫生院治疗,诊断意见为肺气肿。201218日,被保险人张甲死亡。某保险公司以张某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张某遂诉至法院。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指出: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为前提,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是有限告知、询问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马某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其证言证实,投保单上所有填写的内容及签字是其一人所为,也并未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即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尽到询问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实体权利消灭,该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此案中,保险公司在理赔通知书中未写明其对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使客户亲属在理赔审核通知书上签字,也未通过邮件方式向客户亲属送达理赔审核通知书。保险公司仅电话告知拒赔结论。法定的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保险公司被判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除了要在法定时间内及时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还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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