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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因开发商存在违约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吗?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指出:在房产物业纠纷实践中,经常存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其他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发生重叠或错位的情况,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应分清各自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能相互混淆。业主不能因为开发商存在违约或与其他业主之间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噪音污染等纠纷,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03月,周先生一家3口购买了万科华尔兹花园一套预售商品房,其建筑面积为93.25平方米。去年112日,周家与上海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双方签订了公共契约。契约约定业主应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司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资金等,逾期拖欠的,按规定计收滞纳金。签约后,周家当即交纳了201121日至20114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来,周家在验房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房屋与预售合同中的小区平面图不相符,房屋的左侧多出一排自行车棚,前面还建了一个调度超过5米的儿童游乐场。周先生一家人认为,这些周边设施会影响其日后的正常生活。他向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物业公司未予理会。之后,周家又因楼上空调滴水而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派人进行了修理,但未彻底解决问题。周家因此再也未支付过物业管理费。20137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88.80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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