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欠缴物业费,应当由出租人交纳还是由承租人交纳?
物业费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承租人与出租人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应由作为出租人的业主来承担
基本案情:王某将小区内某带院房屋一处出租给刘某居住使用,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8月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该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止,月租金1800元,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王某保证合同期内房屋无产权纠纷,保证房屋煤气、水、电、暖等齐全可用,交付时如有问题由王某负责维修,使用期间如产生问题由承租人刘某自行负担相应的使用费。刘某在使用期间不得转租,不得装修,如使用期间对房屋造成破坏则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即日交接使用,刘某交付一年租金及押金1800元,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满结算时退还。至2012年10月20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收取9、10月物业费120元,刘某不同意交,让物业公司找房主收取,物业公司找到王某,王某缴纳了物业费,之后每次均是由王某缴纳物业费。合同期满后刘某又缴纳了21600元租金,双方未续签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续约一年。至2013年9月1日,刘某告知王某不再续租,与王某交接房屋。王某退还押金时仅同意退还360元,其他1440元作为代缴的物业费扣除。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该费用不应由自己支付,要求出租人退还全部押金1800元。王某辩称物业费与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一样,应由实际使用人支付,刘某实际使用房屋,享受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物业费,自己只是代缴。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物业费的负担应当由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由业主承担。王某与刘某的租赁合同中未就物业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不得自押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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