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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为什么会出这样的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刘明伟律师

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6日,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左某借款10000元,刘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刘某之母彭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双方约定该款于2013年1月22日前还清。到期后,左某多次向刘某、彭某催讨,遭到拒绝。于是,左某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彭某偿付借款10000元。
案例:
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6日,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左某借款10000元,刘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刘某之母彭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双方约定该款于2013年1月22日前还清。到期后,左某多次向刘某、彭某催讨,遭到拒绝。于是,左某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彭某偿付借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偿付左某借款10000元,彭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判决书明确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对此无法理解,一审的案子怎么就是终审判决呢?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根据201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条规定的案件简称“小额诉讼案件”,由基层法院实行一审终审。至此,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终审案件了。
由于本案涉及标的金额较小,加之案件事实比较清晰,证据充分,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该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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