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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应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XX分公司经营河南省XX县与河南省郑州市间的中巴车客运业务,河南省XX县系该条客运线途径站。2012年3月28日,杨兴从XX县境内上车,购票乘坐XX分公司从XX县始发开往郑州市的豫A—30635号中巴私客车。该车行至郑州市管城区境内,因与李逵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杨兴受伤。郑州市交通警察第X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XX分公司无过错,交通事故肇事才李逵发负全部责任。
  2012年10月,杨兴以其与XX分公司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XX分公司应对其在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为由,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要求XX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运输始发地为XX县为由,将此案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查明XX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系XX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追加XX总公司为被告。XX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本案中的运输始发地应为河南省XX县,目的地为郑州市,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本案为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杨兴与XX分公司、XX总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其始发地应为杨兴在XX县的上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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