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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退伍军人在工作时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4-07-09    作者:刘小平律师
问: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致残,并有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伍后,被一家汽修公司聘为职工。日前,王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其在部队服役时的旧伤复发,经医疗检查需行手术治疗,费用达10余万元。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属于工伤?其所在公司能否以王某的病是在部队得的,并曾得到残疾抚恤金,旧伤复发与公司无关为由,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而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呢?
刘律师: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王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应视同为工伤的规定。其所在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工伤认定申请有什么程序?
刘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及时抢救受伤或患病的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
问:工伤认定决定要多长时间才能作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是为了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以便及时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更多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服务,可与湘潭刘小平律师联系:电话1350732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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