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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发布日期:2014-07-07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批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犯罪构成是:
       1.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
来自://www.qgzd.net/yewu/xingshibianhu/2014/0424/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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