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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致人伤残赔偿百万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电动车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车速过快、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目前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小时,整车重量不应大于40kg。《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时。而实际生活中,电动车超标、改装现象并不鲜见,超速、抢占机动车道、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和机动车相比,电动车的制动能力和对驾驶人的安全保护较差,一旦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此外,由于电动车目前没有强制保险制度,虽有电动车商业保险,但多数车主也没有投保意识,因而在发生事故后,只能由车主自身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由于电动车主多属于中低收入阶层,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出现如上述案例中的巨额赔偿情况,往往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给事故双方家庭都带来极大困扰。
20111114,于某沿合肥市四里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大房郢水库附近处,在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张某时,其车后架横向捆绑的瓷砖切割机撞到张某,致其摔倒造成颅脑损伤。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但仍留下了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植物状态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遗留部分颅骨缺损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亲属于20128月以张某名义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于某赔偿各项费用高达200多万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张某受伤,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于某应当对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张某受伤后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发生费用119万余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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