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房产证“加征税”曾引发质疑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而之前的规定(财税[2011]82号,发布于2011年8月31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增加的部分在于“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另一方所有”以及“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这两种情况也免征契税。
早在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民意压力下,财政部、国税总局一周之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风波。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房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后变更为其中任何一方的,都不征收契税。
目前只有一种情况需要征收契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离婚后,更名给另外一方,可根据夫妻双方采取的赠与或者买卖的过户形式相应地征收契税和其它相关税款。
与此同时,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亦暴露契税新问题。有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房产转移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基于同样的角度,其他所有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也应该免征契税。而近亲属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亲属加兄弟姐妹,都是至亲至近的人。从根本上说,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收税的合理性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