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情】
2008年致2009年,申某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6次在附近几个村内流窜作案,盗割村内的高压钢芯铝绞线。6次盗窃的高压线路长总计3400余米、重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并使窑矿井下停产达17小时,造成间接损失近20万元。
【结论】
申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申某等的一个行为即盗割高压线的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申某等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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