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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已付房却售 违约者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马女士为买房交了2500元保留金,可由某投资顾问公司承诺的住房却卖给了别人。最近马女士将这家投资顾问公司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讨个说法。

  事情还得从2001年年底说起,马女士恰好看到了某处的售楼广告,感觉地段、价格以及房屋居室的设计都还可以,就和该房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商某投资顾问公司签订了“购房权利保留单”,双方约定,公司为马女士保留A楼2单元101号房屋,保留金2500元,保留期为保留单签署后至保留方接到售房方已取得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已经开始答署商品房预售契约通知后七日内止;保留方应在接到售房方开始签署销售商品房预售契约的通知七日内到售楼处补足三万元购房定金并签署预售契约,保留金计入定金,保留金不退还,保留方在保留期内提出退保、未能按时补足购房定金或逾期未签约的,售房方有权将保留房号售出,并不另行通知。如售房方在保留期内将保留房屋另行出售,且保留方不能接受售房方另外提供选择的房屋并要求退保的,则售房方按保留金的双倍退还保留方。当日,马女士即交纳了2500元保留金,但却始终未收到被告的购房通知,而约定保留的那套房屋也已被出售。遂马女士将这家投资顾问公司告到法院。


  该房地产项目的代理商,投资顾问公司则辩称,公司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马上电话通知了马女士签约,十天后又用挂号信通知其签约,但马女士没来签约,还打电话表示不想要该套房屋了。公司认为马女士自动放弃了购房权,于两个月后将该套房屋卖给了别人。该公司认为自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保留金不应退还马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留金具有订约定金的性质。被告称曾用挂号信和电话方式通知原告签约,但却不能说明挂号信投递地址也无电活记录,所以法院不予采信。现被告将保留的房屋另行售出,并且不能证明已通知原告,因此马女士要求按照约定适用双信返还的定金罚则,理由正当。法院判决某投资顾问公司双倍返还冯道英定金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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