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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 例】武某和顾某(女)2002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由武某出资以顾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几个月后,双方因故分手,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昔日恋人闹上法庭。 【本案焦点】分手时,该套商品房归谁所有?
【律师意见】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是其本人一人购置,否则,在登记方否认房屋系双方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本案庭审中,武某出具了其购房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购房款系其一人支付,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故分手导致结婚条件不能成就,根据公平原则,涉诉房屋应归武某所有,顾某为此支付的费用由武某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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