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籍按城镇户口计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尚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年3月14日8时,孙XX驾驶豫A617KN沿农业路由西向东至文化路口右转弯和沿农业路由西向东尚XX骑的梦幼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尚XX右腿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X负事故主要责任,尚XX负次要责任。后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尚XX起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承担医疗费54284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补助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尚XX委托后,指派邹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邹超律师接受指派后,到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调取孙XX的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在作好充分准备后参加了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在法庭质证过程中,邹超律师当庭明确指出,原告的赔偿标准是按城镇户口计算。尚XX从2010年至发生交通事故,一直在郑州XX软件有限公司做软件设计师,2010年至发生交通事故期间,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清单》证明佐证。尚XX虽然农业户籍,但因其长期在郑州打工,出现交通事故后,应当按郑州市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最后被告采纳了邹超律师的建议,经过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孙XX、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尚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6000元。邹超律师的专业素养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邹超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本案中,2010年至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尚XX所在的软件公司一直为尚XX缴纳着社会保险,尚XX有相关的社保证明。因此,根据该复函,原告尚XX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